律师解析:
车祸的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
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1、医疗费:
医疗费
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天×住院天数;
3、营养费: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
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误工费(时间、收入):
误工时间:
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误工天数;
5、护理费: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陪护人数×陪护时间;
6、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被
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
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
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11、丧葬费:
丧葬费金额=上一年在岗职工年平均
工资÷12个月×6个月;
12、
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
一般法院内部会形成一个基本意见,然后针对不同案件做具体裁量。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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