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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时间:2024.02.29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035人
律师解析: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典》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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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国凤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叶国凤律师是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一体化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于2009年参加过“汶川地震”灾后援建工作,由于英勇正义,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1年开始进入法律行业,曾就职于北京某知名教育培训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后通过司法考试,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其关心百姓疾苦,热心公益,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为老百姓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普及法律知识,进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单位开展公益普法讲座上百场,擅长婚姻家事案件、继承案件、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企业法律顾问、经济类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叶国凤律师自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经济类合同、劳动争议等纠纷案件和部分刑事辩护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其精益求精、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细致耐心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于各个法院、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部分代表案例: 民事案件: 1、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为原告追回被告欠付的30多万元货款。 2、王某芳、贾某鹏诉崔某英法定继承纠纷案,经多方努力,后双方调解,和平解决家庭财产纷争。 3、岳某鸿诉陈某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原告争取了十几万元的赔偿款。 4、许某玲诉汤某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推翻了原告不合理的伤残鉴定结论,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5、赵某华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将被告从原告京东金条上贷的款、拿原告信用卡刷的钱,以及在原告京东白条上消费的钱,全数追回。 6、吴某青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将被告拿原告招行信用卡消费的钱,以及其他数笔借款全数追回。 7、张某倩诉苏某停民间借贷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在原告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指导原告多方取证,帮原告将借款及利息全数追回。 8、周某生诉平某杰、申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经多次跟原告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和解,避免了被告更大的损失。 9、山西某煤炭公司诉北京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般取回权纠纷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帮原告要回来位于北京海淀区价值千万元的房产。 10、明星李某诉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将被告的损失由15万多元降至3万元。 11、代理关某晶诉樊某彬、王某婷合同纠纷案件,在庭前调解阶段,即帮原告追回15万元投资款及其利息。 12、付某俐诉宋某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作为被告方代理人,抓住原告证据漏洞,将被告的损失由141万元降至32万元。 13、代理张某鑫诉张某磊离婚纠纷案件,帮原告争取到孩子抚养权及23万元财产。 14、代理陈某珍诉谭某笑离婚纠纷,帮原告在三个月内快速离婚。 15、代理谷某雪诉王某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帮原告全数追回十几万元借款及其利息。 16、张某强诉李某智遗嘱继承纠纷,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原告持有取得所有财产所有权有效遗嘱的情况下,多次说服原告,为被告争取到了10万元的财产。 部分刑事代表案例: 1、代理郭某斌故意伤害案,后案件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代理陶某保险诈骗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取保,后检院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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