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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时间:2024.02.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签订租房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房屋具体情况,写明房屋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
住房面积;
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
配备设施和设备,
3、房屋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
房屋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其他人合住;
房屋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合同中约定一个租赁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
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
5、房屋及支付方式。
房屋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
6、房屋状况变更。
承租人应该爱护房屋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
7、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情形,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解决办法。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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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公租房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在本市城六区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职工的家庭及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准入条件: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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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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