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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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退股外,股东席位可进行适当调整。诉讼困境需视案件实际而定。变更股东需提交完备资料,如“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股东出资情况表”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等关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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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股东持股可至50%;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管需如实报告持股及股权变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票不得超过所持总量的25%,且所持股票上市交易首年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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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股东需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全额履行出资义务。货币出资需汇入公司指定账户,非货币出资需办理权益转让手续。未完成出资交付的股东,需全额补足出资款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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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股权证书是股东权益的关键凭证,证明其股权及相应权益。证书记载股东信息、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和变更登记,确保股东权益得到保障。股东凭此参与分红等,拥有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