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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马兵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梅江中心大厦11层
    5.0

    来自17人评价

    帮助人数:3411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9-2002-3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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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天津鼎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优秀刑辩律师;上海大学刑法学硕士;原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讲师;教学经历马兵律师曾任职于河北工业大学法学系,从事刑法学教学工作以及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刑辩律师职业,多年的执教经历和律师执业经历使马兵律师具备了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讲学经历2016年1月赴美国纽约大学参加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2017年12月在北京参加北方律师论坛并发言;2019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主办的扫黑除恶专题讲座中做主题发言;2019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参加“京津冀刑事论坛”并主持分论坛;2020年6月在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参加天津市公检法司“同讲一堂课”活动并发言;2021年6月在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联合举办的首期“检律同堂——认罪认罚制度理解与适用高级研修班”;2021年11月在天津市律协宣讲“反有组织犯罪法”负责编纂天津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刑事业务授课大纲,并多次为实习律师授课。科研成果马兵律师致力于刑事领域的科研工作,在刑法学理论方面有精深的研究,先后在《人民论坛》、《社会科学论坛》、《犯罪与改造研究》等国家级、省级期刊发表数十篇文章。执业经历马兵律师注重收集和精研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各级公检法会议纪要、指导意见以及常用重要的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指导案例;注重跨学科、跨专业、团队化、精准化的方式办理刑事案件。在办理走私、知识产权、金融、涉税、商业贿赂、职务犯罪等领域多有建树,办理了一大批具有重大影响、疑难复杂的大案、要案。主要办案业绩摘录一、被告人完全无罪案件:1、刘某合同诈骗案,滨海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滨海新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滨海新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2、张某某诈骗案,天津市蓟县法院一审判决无罪,蓟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蓟县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3、王某玩忽职守案,天津市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河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决定不支持河北区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4、何某某合同诈骗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法院判决何某某合同诈骗罪无期徒刑,上诉后,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唐山中院重新审理;唐山市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判决何某某无罪,唐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支持唐山市检察院的抗诉决定,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驳回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维持一审无罪判决。5、李某某诈骗案,南开区法院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开区法院重新审理;南开区法院重审再次判决李某某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李某某再次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李某某无罪。6、孙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天津市津南区法院一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津南区法院重新审理;津南区检察院在重审期间变更起诉罪名,改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津南区法院经审理再次判决孙某某无罪,津南区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决定不支持津南区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一审无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被告人部分无罪案件:1、赵某某贪污案,监察机关向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赵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二分检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免于起诉,决定起诉贪污罪和受贿罪;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判决赵某某构成贪污罪一罪。2、王某某挪用公款案,河西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河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滥用职权罪证据不足,不予认定。3、李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两项事实,南开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4、刘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西青区检察院指控刘某涉嫌贪污罪和受贿罪,西青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起贪污犯罪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受贿罪适用法律错误,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5、赵某某合同诈骗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赵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涉案金额两亿余元;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指控罪名有误,改判伪造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孙某某非法拘禁、非法占用农用地、寻衅滋事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嫌的故意杀人罪、窝藏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行贿罪定性有误,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三、不起诉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2、李某洗钱案,河东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3、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4、赵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5、张某某受贿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6、朱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做出不起诉决定。7、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宝坻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8、赵某某诈骗案,武清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9、王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蓟州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0、赵某信用证诈骗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1、刘某职务侵占案,北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2、武某盗窃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3、李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东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4、孙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西青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5、钱某非法发放贷款案,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16、吴某重大责任事故案,滨海新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四、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刘某某职务侵占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2、李某某诈骗案,河东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撤销案件。3、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武清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回案件。4、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王某某以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经辩护人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5、某公司伪造金融票证、虚假诉讼案,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机关以某公司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经辩护人提起,禅城区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公安机关最终撤销案件。6、李某某诈骗案,山东省某市公安局对李某某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7、王某合同诈骗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经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8、赵某某非法经营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赵某某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9、李某某污染环境案,宝坻区公安分局对李某某以污染环境罪刑事拘留,经辩护,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后撤销案件。10、刘某某挪用资金案,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公安局对刘某某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1、刘某某妨害公务案,和平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某以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2、周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河西区公安分局对周某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3、朱某开设赌场案,滨海新区公安局对朱某以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4、孙某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蓟州区公安分局对孙某以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15、刘某诈骗案,红桥区公安分局对刘某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五、免予刑罚处罚案件:1、王某某玩忽职守案,静海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2、刘某某受贿案,河西区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3、孙某某单位受贿案,承德市某县法院判决免于刑罚处罚。4、王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免予刑罚处罚)六、缓刑案件(部分):1、李某诈骗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判处缓刑。2、张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3、刘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4、佐藤某某【日】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5、张某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6、万某故意伤害案,红桥区法院判处缓刑。7、肖某某聚众斗殴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8、张某某徇私枉法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判处缓刑。9、赵某某贪污案,河北省某县法院判处缓刑。10、赵某某交通肇事案,武清区法院判处缓刑。11、陈某某诈骗案,河北省衡水市某区法院判处缓刑。12、赵某破坏生产经营案,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3、赵某某抢劫案,河北区法院判处缓刑。14、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缓刑。15、刘某某走私国家禁止出口货物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判处缓刑。16、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判处缓刑。17、李某诈骗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法院判处缓刑。18、张某某故意伤害案,天津市河西区法院判处缓刑。19、刘某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滨海新区法院判处缓刑。20、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南开区法院判处缓刑。七、重罪变轻罪案件(部分):1、王某某职务侵占案,河东区检察院指控王某某涉嫌贪污罪、私刻国家机关印章罪、私刻企业印章罪、私刻军队印章罪等四项罪名,经辩护,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一罪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处缓刑。2、万某某诈骗案,蓟县法院审理,本案侦查阶段认定诈骗罪,起诉至法院为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决行贿罪。3、宋某非法经营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4、张某非吸案,和平区公安分局以集资诈骗罪对张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因同案涉嫌集资诈骗罪,案件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张某构成自首、从犯,从轻判罚。5、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汉沽区公安分局以盗窃罪对陈某某刑事拘留,经辩护,检察机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最终法院判处陈某某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6、刘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和平区法院审理,经辩护,和平区法院将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改为挪用资金罪。7、赵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承德市公安局以盗窃(军用)枪支罪(十余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承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辩护,检察机关将罪名更改为非法持有枪支罪(两只),后将案件指定宽城县法院审理,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判处缓刑。8、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滨海新区公安局以李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辩护,检察机关以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至滨海新区法院,法院判决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八、重罪轻判案件(部分):1、陈某诈骗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陈某诈骗金额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诈骗金额为1.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2、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案,东丽区法院审理,东丽区检察院指控孙某某虚开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虚开金额14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六年。3、李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李某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法院认定李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六年。4、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南开区法院审理,南开区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4000余万员,经辩护,南开区法院认定王某某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5、刘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某死刑缓期执行。6、孙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法院认定走私金额1700余万元,被告人构成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7、陈某走私废物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案数量4万余吨,法院认定陈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五年。8、赵某诈骗案,河南省某市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诈骗金额40万元,法院认定赵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9、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唐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检察院指控孙某某涉案金额700余万元,经辩护,法院认定虚开金额30万元,判处缓刑。10、刘某某绑架案,西青区法院审理,经辩护,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周某某故意杀人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上诉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未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二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执业印象执业以来,马兵律师代理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很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案件、故意杀人、毒品、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走私、枪支弹药、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发放贷款、洗钱、诈骗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承办的大案要案中,大量无罪、不起诉、撤案、多罪名中部分无罪、部分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马兵律师凭借一如既往的认真、专业、负责的工作态度和良好口碑,许多涉案当事人及家属慕名委托马兵律师作为辩护人。数年来,马兵律师不仅在天津代理了大量刑事案件,办案足迹更是遍布于北京、山东、山西、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江苏、广东、浙江、河南、湖北等全国各地。正是这种日益精深的业务能力和严谨踏实的匠心精神,使马兵律师获得了当事人、家属以及办案人员的高度认可和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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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刘伟律师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河西区南京路39号国际贸易中心B座30层
    5.0

    来自196人评价

    帮助人数:2103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33-1219-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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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天津坻京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以案件真相为根本、以法律运用为手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取保候审律师等等的最全面的法律服务。近年来刘伟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涉及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多个领域,其中多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判缓刑及二审改判的裁判结果。如:秦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不予起诉案、任某涉嫌故意伤害不予起诉案、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10亿元、公安部督办的重大海外电信诈骗案、李某涉嫌贩卖毒品案、杨某涉嫌盗窃缓刑案、邢某涉嫌聚众斗殴缓刑案。之所以能够获得上述理想的辩护效果,是与刘伟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诉讼经验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密不可分的。在刑事辩护的工作中,每案必对主诉检察官和主审法官历年审理案件裁判文书进行分析,运用心理学知识与技巧研究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裁判习惯,尤其擅长通过对办案人员心理及案件推进过程的准确把握及时调整辩护思路,以减少当事人的羁押时间,并根据主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制定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思路,通过对当事人的庭前辅导,安抚当事人情绪,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克服诉讼过程中产生的恐惧和焦虑心理,使其能够顺应裁判和辩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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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赵治国律师
    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区市民广场北侧滨海新城1-2-1102
    5.0
    帮助人数:703
    #律师标签: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0200-1907
    更多> #律师简介:赵治国律师,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天津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赵治国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法学理论基础扎实,诉讼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离婚、人身损害赔偿、房屋买卖纠纷及公司法律事务、企业债权债务纠纷等类型案件,常年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认真负责,勤于思考,善于与客户沟通,因敬业、负责、诚信及业务娴熟受到客户良好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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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刁磊律师
    天津百策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云南路2号
    5.0

    来自142人评价

    帮助人数:652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1-0228-9099
    更多> #律师简介:刁磊律师,法学学士,法律专业毕业17年,曾在世界500强大型国企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担任山东省某市司法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擅长行政、刑事领域,以及合同、债权债务等商事领域。在行政诉讼中有多起撤销行政处罚的优秀案例,刑事诉讼中有故意杀人案件成功辩护仅判18年,以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寻衅滋事案在检察院阶段免于起诉等优秀案例,始终秉持坚持、认真的原则,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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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河东区万达中心1809室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
    5.0

    来自11人评价

    帮助人数:184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6-2253-8556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德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是由一批具有丰富业务经验和业务专长的律师组建的律所,业务范围涵盖建筑工程、房地产、金融、侵权等诉讼及国企改制、股权上市、不良资产收购与处置等非诉服务。婚姻家庭、劳动争议、行政诉讼、刑事会见与辩护等诉讼和企事业单位法律事务等非诉业务领域。本所以客户为中心,注重发挥整体优势并将本所律师的服务置于客户和律师事务所双重监督之下,确保委托人、客户获得最优质、最高效的法律服务。以“成就所托,护佑财富,创造价值”为服务理念。本所地处大直沽商业、文化中心的黄金地带,交通便利,拥有完善的现代化办公设施和优雅的办公环境,以"打造诚信、高效服务品牌,树立专业、敬业律师形象”为所训,竭诚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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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朱韩韩律师
    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 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17层
    5.0

    来自56人评价

    帮助人数:1563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专利代理经历
    185-2627-5265
    更多> #律师简介:朱韩韩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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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李娜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北道鲁能国际中心2901
    5.0

    来自33人评价

    帮助人数:1555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86-2275-0868
    更多> #律师简介:李娜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广东华商(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李娜律师执业以来,一直本着不忘初心、敬业进取的精神,不断钻研专业领域的理论知识,同时,李娜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李娜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任职情况:李娜律师在天津市律师协会分别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经常与各专业的领军人物探讨疑难法律问题,并且对疑难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在司法实践中,经办案件的结果得到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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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杨君强律师
    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红桥区万通上游国际(尚都家园)8号楼1门19层1903
    5.0

    来自38人评价

    帮助人数:1632
    #律师标签: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2-2212-1713
    更多> #律师简介:杨君强律师,天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现为多家单位、政府机构法律顾问,红桥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多次参加天津电视台《315晚会》《我们都是消费者》节目录制。执业多年来,杨君强律师一直专注于合同、刑事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独自办理过百余件案件,与团队讨论和钻研过近千起各类纠纷案件,并根据委托人的不同情况,为当事人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杨君强律师辩护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于2018年被评为全国十大刑事案件、天津市十大影响性案例。2019年代理的一大型企业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诉讼为该企业挽回数千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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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马越律师
    天津富永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万卉路3号新城市中心A座8层801室、806室
    0.0
    帮助人数:96
    139-2078-3104
    更多> #律师简介:律师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律师笔下财产万千,律师笔下人命关天”,个人以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工作态度:虽非无所不能,但必竭尽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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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北城街与城厢东路交口西南侧
    5.0

    来自26人评价

    帮助人数:201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86-2283-5396
    更多> #律师简介:韩旭律师,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伤情评残处理上具有独到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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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四川泰仁律所事务所律师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
    5.0

    来自63人评价

    帮助人数:2547
    183-4910-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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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吴鹏律师
    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220号慧谷大厦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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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标签: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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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多> #律师简介:天津君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一、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曾在大型央企从事工程、市场、法务,负责评估完善企业规章制度、经营模式合法性及可行性、公司股权并购、转让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谈判及起草、负责企业各类法律文书及合同审核、处理企业所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熟悉企业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能够根据企业所在行业法律法规,分析并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内外法律合规风险。同时在处理企业涉诉案件中,能够快速抓住问题关键点以及企业经营法律合规痛点,为企业的健康经营保驾护航。曾服务过建设工程、通信行业、医疗行业,有丰富的通信工程、互联网行业经验,善于把行业经验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用户需求。二、具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到案件症结点,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最优的解决方案。(一)、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日常法律顾问,公司章程、制度建立,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隐名股东权益受损纠纷等。(二)、经济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办理过房产纠纷较多,能够很好的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三)知识产权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权纠纷、技术类合同纠纷。曾办理过全国知名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工程师出身的理工类背景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有着更为深入的理解,有独到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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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律师 天津国家赔偿律师
  • 根据我国《刑法诉讼实施细则》,嫌疑人被公安局以涉嫌犯罪为由拘留后,若调查核实无实际犯罪行为,应立即释放。刑拘37天但无罪释放者通常无法获补偿;逮捕后无罪释放者可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辩护 1158次阅读
  • 存疑不起诉案件必须依法追究办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因其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允许不起诉时,若先前被拘留者实际无罪,便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因此,依法追究责任至关重要。 #刑事辩护 830次阅读
  • 无辜被拘留,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和拘留超期。赔偿义务机关为拘留机关。赔偿标准包括:人身自由侵害按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计算;生命健康损害需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生活费用;死亡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生活费用。具体赔偿数额依据损害程度确定。 #刑事辩护 957次阅读
  • 当企业家获无罪宣判时,若有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在公务中对其造成损害,其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所在国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无罪即意味着无犯罪证据,此时可依据合法证据向赔偿机构提出赔偿申请。 #刑事辩护 1279次阅读
  • 经过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标准定为每月315.94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发布通知,要求各级检察院在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这一标准源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即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新的每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刑事辩护 976次阅读
  • 国家赔偿法在赔偿限额方面缺乏明确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赔偿金以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日计算。这意味着,随着侵犯程度的加剧,国家需支付的赔偿金也会相应增加,且没有设定最高限额。因此,对于国家赔偿的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刑事辩护 1170次阅读
  • 国家赔偿申请人要在两年内提出赔偿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刑事辩护 146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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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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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
    代理方: 被告 结果: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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