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法意见》第12条规定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的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二)、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1.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
2.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3.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
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