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担保与民事担保的区别主要是: 1、前者向执行法院提供担保,后者向合同相对人; 2、前者适用
民事诉讼法和
强制执行法,后者适用民法和
担保法; 3、前者是法院不与
担保人签订任何
担保合同,后者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或担保人签订合同; 4、前者需经过执行法院审查确认,并以法院认可为
合同成立标志,后者不需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和
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