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
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但这并不等同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具备必然的财产清偿能力和现实实现条件。到期债权和该债权的实现能力完全是两回事。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
债务清偿能力具备与否,不影响
债权人代位向次债务人行使清偿
债务的能力,只要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即可。代位权制度的设立目的即在于拓展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范围,充实债权人一般担保的实力,使得在债务人既不清偿到期债务而又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使所受到的损害得以补救。因此是否可以去要求该债务人的妻子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需综合判断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