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债务债权专题 >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5 02:30:08 已帮助2965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债务人提存标的物的步骤

债务人提存的程序标的物分以下几步:


(一)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应提交与被代理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2、合同(协议)、担保书、赠与书、司法文书、行政决定等据以履行义务的依据;


3、存在提存原因的证明材料;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提存标的物种类、质量、数量、价值的明细表;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或不予受理。


公证处收到申请后,通过询问申请人和初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决定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请事项属于该公证处管辖;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


做出受理决定的日期为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欠缺上述条件之一的,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三)审查。


公证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1、《提存公证规则》第9条所列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属实;


2、提存人的行为能力的清偿依据;


3、申请提存之债的真实性、合法性;


4、请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实是否属实;


5、提存标的物与债的标的是否相等,是否适宜提存;


6、提存标的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的处理或保管措施。


(四)提存或不予提存。


在提存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提存之债真实、合法、具备提存的原因、条件以及标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相符时,公证处应当予以提存。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时,公证处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证处应当拒绝办理提存公证,并告知申请人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公证处应当验收提存标的物并登记存档。对不能提交公证处的提存物,公证处应当派公证员到现场实地验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领人,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家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地的法制报刊上,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公证处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公证处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公证处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公证处的日期为提存日期。


综上所述,关于标的物提存债务人债权人的步骤,我们要注意,在进行提存的时候,首先提存申请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然后相关的部门和人员会进行审查和评判是否批准,如果批准会给出一个提存日期,需要在期限之内进行提存,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锦州律师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