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沪府发[2010]29号)执行。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
赡养、
抚养或者
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5、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
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 1、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一居室。 2、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