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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委员会协议

债权人委员会协议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3-03 07:01:04 已帮助277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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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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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想必大家对于“业主委员会”并不陌生,也可能大家就参与过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相关工作。其实,业主委员会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管理小区的各项事宜,代表着业主们的利益诉求。但是,小编相信对于很多人来说,对业主委员会职责还是搞不清楚。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进行介绍。


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1、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2、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职责有哪些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业主委员会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七)拟订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八)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3、《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业主大会可以制订《业主委员会章程》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五)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区划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提议,拟订本建筑区划的划分、调整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初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制订的年度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三)督促未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缴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业主,限期交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


(十四)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十五)及时了解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六)协调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业主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十七)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十八)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接受业主、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十九)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十)定期参加房产管理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培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一)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三)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建筑区划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机构中任职。


业主委员会是经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小区内相关事务的管理,代表着业主们的相关利益。在《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对于业主委员会职责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业主委员会除了负责业主大会等相关事宜,还可以制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将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具体化和可操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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