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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

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19 18:27:12 已帮助30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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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变更抚养权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院民诉意见第10条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案件是属于民事案件中的一类,因此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是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案件进行管辖。但要是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则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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