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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和单位。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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