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可以依法
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 1、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房子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4、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因开发商原因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
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
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