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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管辖

先予执行的管辖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中,先行给付主要适用于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等。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
2024-02-27 22:44:44 已帮助47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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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
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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