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
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1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为正确适用
刑法、
刑事诉讼法,减刑裁定送达生效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