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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2024-02-27 14:28:58 已帮助25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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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就是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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