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问者的行为构成
抢劫,不是
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第一、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对财物所有人、占有人或其他有关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产的行为。行为人的手段行为与占有行为都具有当场性,劫取财物一般是在同一时间,同一点,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连续性。敲诈勒索罪,是指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两罪同属侵犯财产型犯罪,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采用胁迫方式获取财物的情形下,较难区分。其次,抢劫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既侵犯财产权益,也侵犯人身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主要是财产权益。 第二、区别两罪的关键是抢劫罪需满足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不需要当场得到财物,且只能以将来的暴力行为进行威胁,不能当场实施暴力。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并当场占有了他人财物,则可认定为抢劫;相反,如果只有当场使用暴力而没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或者只有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没有当场使用暴力的,则属于敲诈勒索。而
借条是记载当事人的债权或证明所有权的重要凭证,在民事上属于证明权益关系的书证范畴,其财产价值需以
债务人的给付为实现要件,属于期待型财产性利益。本案中,以索要赔偿为借口当场使用暴力,迫使他写下借条,获得了期待型财产性利益。从表面上看,这貌似敲诈勒索行为,但被告人目的是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以暴力迫写借条,并凭借该借条将来索钱的行为都是抢劫行为的延伸,其行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具备抢劫罪的相关法律特征,所以两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抢劫罪。 2、 综上所述,提问者的行为完全符合
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抢劫的故意,在客观上有抢劫的行为,因其没有实际占有到被害人平某的财产,故应认定为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