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新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
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刘彬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