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
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1、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三套以上,或者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十套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五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曾因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受过两次以上
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伪基站”设备的。实施前款护孩篙绞蕻悸戈溪恭娄规定的行为,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