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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内容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2-29 10:12:44 已帮助20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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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范围是什么?
来信人:您好,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原者);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17、锅炉司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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