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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合作违约条款

投资合作违约条款
合作投资是一开始就寻找多人对此产品或项目有共同的认同度的人在同一地区一起做市场尝试。如果需要进行合作投资的话,自然要协商究竟对哪些项目进行合作投资,同时也要就合作投资的相关细节问题协商约定清楚,这样才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损害到自身利益。当然,实践中,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时刻这样的一份协议可以帮助自己进行维权。
2024-03-05 04:28:38 已帮助27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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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条款

这一类条款主要规定投资总额、价格等内容,通常要包括以下条款。


1、投资金额


该条款规定投资者投资的总金额,购买股数,以及这部分股份占稀释后总股数的比例。此外,这一条款中应该指明获得股份的形式。因为投资者并不一定能够总是以购买普通股的方式注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的工具也可以是优先股、可转债或者仅仅是贷款。即使是普通股,也可能是有限制条件的普通股,这些情况都应该作出说明。由于普通股拥有的权利最广泛,所以,在这接下来的部分中,我们主要以普通股投资为例,来设立这个框架协议。


2、购买价


在这条款中,应指出投资者每股股票的购买价格,并且分别指出投资前后B的股票价格。 3、价值调整条款。


这一条款将规定:如果在规定期限内,B能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业绩,那么A将奖励B的初始所有者一定比例的股权;如果B不能达到,那么B将以一个象征性的价格或者无偿地向A转移一定比例的股权。 4、交割条件


这一条款规定双方交割的条件。投资者应该根据A和B都能接受的投资协议进行,除了由B做出的适当和通用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以外,还可能包括其他的内容。 5、交割日期。 .


交割日期是A通过必要的工商登记,正式成了B股东的日期。


六、投资者权利条款


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投资者通常会在协议里为自已获取一定的权利。


1、增资权


这一条款主要赋予了投资者A这样一个权利;在未来规定的时间内,投资者A有权利向企业B以一个约定的价格再购买一定数量的股份。这是一个权利,所以,A有权执行也有权不执行。


2、股息分配权 .


这一条款是为了避免B过度分配利润而对A的投资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规定,如果可分配利润没有达到投资者投资总额一定的比例,B在未经过A书面批准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3、清算


这一条款旨在当B发生破产清算时,保护A的投资利益。通常,在破产清算时,A将获得一个优先于其他股权持有人的优先分配额。这一金额可以设定为A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当投资者A获得优先分配额以后,剩余的部分将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包括A在内的全部持股人。 .


4、赎回权 .


该权利旨在解决投资者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退出的问题。这一条规定,当交割完成的一定年限后,投资者A随时有权将其持有股份按照一定的价格卖给B。通常,这个价格是下列两种情况下价值较高的那个:第一种情况,最近B的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A持有股份所拥有的净资产;第二种情况,A对B投资总额加上A对B增资额加上上述投资到赎回日期间以每年一定的利息率(通常为15%~20%)计算的利息总额。 .


如果B无力支付赎回股份的金额,那么B有义务尽快支付这一金额。如果B的现金不足以支付,那么,A持有的股权将自动转化为一年到期的商业票据(利息可以规定)。 . 而且在B完成赎回前,A仍有权利保持其在B董事会中的董事。


5、反稀释条款


这一条款将保护投资者A不会因为B增发股票时估值低于A对B投资时的估值而造成损失。通常会在这一条款中规定:当B增发时,对公司的估值低于A对应的公司估值,A有权从企业B或者B的初始所有者手中无偿或以象征性价格获得一定比例的额外股权。


6、新股优先认购权


这一条款将保证投资者不会因为企业发行新股而导致投资者控股比例的下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投资者有权在新股发行时优先认购,且价格、条件与其他投资者相同。


7、最优惠条款


这一条款用于保证投资者A在于B的合作中居于有利的地位。在这一条款中通常规定,如果B在未来融资或者在既有融资中有比与A的交易更为优惠的条款,则A有权利享受同等的优惠条件。 .


8、首先拒绝权和共同出售权 .


在这一条款中赋予投资者A这样的权利;如果其他的股权投资者计划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那么,投资者A有如下权利;投资者A有权禁止这种交易的发生;投资者A有权以同样的条件向第三方出售股权。但是,条款中应该规定投资者A的股权转移并不在此限制之内。而且投资者A不必负担在股权转让中把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普通投资者的义务。


9、上市注册权


这一条款将避免投资者A在企业B上市后因为法律规定不能转让股票而导致的损失。在这一条款中,通常会规定,如果投资者A在一定期限内(比如IPO4年后或交割日8年后)不能转让股票,则企业B的其他股东应该在投资者A的要求下尽量少出售或者不出售其持有的股份。


如果B需要重组而需要A放弃某些权利,那么,当B重组结束后一定时间内,公司仍然没有实现IPO,投资者A就有权利恢复所失去的权利和利益。


10、锁定


这一条款规定,企业B的原始投资者或持股管理人员在未经投资者A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即使持股管理人员已经不被公司所雇用,他仍需要履行这一条款义务。 .


11、出售权


这一条款将赋予投资者A在企业B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市的情况下将企业B出售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其他投资者无权提出异议。


12、信息权


私募股权投资者不是打算与企业“与子偕”,他们只是对优秀的企业家起到帮扶作用。在决定投资时,私募股权投资者就已经想好退路,并细节性的写于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核心条款中。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以上条款的内容及含义对于谈判将起到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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