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的问题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
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我国
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