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
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解除
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
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对于有配偶的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无过错第三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