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养老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期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妥善保存; 对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符合
退休条件的失业人员,由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移交其档案等有关手续,按照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有关待遇停止发给; 失业人员未就业期间中断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不再补缴。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未重新就业,本人自愿继续缴纳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的,可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继续缴纳。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根据就业方式和收入的不同情况,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