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司法鉴定意见书撤销的法律效力的问题,具体的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
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