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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和评残

司法鉴定和评残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于某些专业性的问题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的,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所以行为人应该依法去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2024-03-03 15:06:03 已帮助38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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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评残后内固物司法鉴定解释
工伤司法鉴定无关。工伤评残按国家行政法规有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初次鉴定,再次鉴定由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鉴定资格,也就没有工伤司法鉴定的解释。如果工伤职工已经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有治疗工伤内固定件没有取出,需要鉴定后取出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按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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