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标抢注行为的法律分析这个问题,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
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
商标或
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
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
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