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要到被申请人所在地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