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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行政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广泛的、平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承担必要的诉讼义务。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2024-02-19 17:09:38 已帮助31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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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标的和标的物的区别
1、本质不同标的物是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具体权利;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就争议总体而言的。

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

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

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

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2、决定关系不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决定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基于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诉讼请求。

原告只有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其提出的请求才能实现。

3、具体程度不同标的物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

诉讼请求必须要具体,诉讼标的不可能具体。

诉讼标的是直接的实体法上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关系的主张或者声明;

诉讼请求是结合具体的案件对这种主张或者声明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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