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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浅议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9 08:53:43 已帮助417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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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主要区别是: 根据我国刑法法条中的相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手段或者方法外,采取了概括性的描述“其他危险方法”。对“以其他危险方法”加以正确的理解和界定的关键是如何准确界定“其他”。界定“其他”的涵义,即是要明确“危险方法”是相对哪些行为而言。一般说来,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


第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第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或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第三,其他危险方法应当理解为,是现行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危险方法犯罪,即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已经涉及到的具体罪名规定的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否则就应当以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予以定罪,而不以本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应当预见或者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也是会给社会治安和秩序造成危害,那么当发生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是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后,既可以进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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