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
诉讼.由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
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第七条: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之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
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