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在手机浏览器中输入 m.64365.com
微信扫码,关注律图公众号 免费问律师
《劳动法》第29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