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01的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任何人不得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造成法人名誉权侵权的,除了败坏法人的名誉之外,有可能还会影响法人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法人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害,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实施侵害法人名誉权行为的一方就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