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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但如果股东发生利用股东身份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财产与公司资产无法分离发生混同的情况下,股东不再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说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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