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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人

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被告人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00:06:39 已帮助44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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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到庭,可否适应简易程序?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其次,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情形如下: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2.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4.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你说的情形属于第四种情形。综上,个人认为你说的情形是可以缺席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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