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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法律规定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02:37:47 已帮助765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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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必须到庭的法律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按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都应当到场。原告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通常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和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代自己出庭进行诉讼。但是,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这里所说的拘传,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拘传的对象必须是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传前必须经过两次合法传唤;


3、被告拒不到庭须是无正当理由。


此外,拘传进行前,人民法院应告知被拘传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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