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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子女抚养费减免或增加需要哪些条件

离婚后要求子女抚养费减免或增加需要哪些条件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7 09:31:20 已帮助30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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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或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已明显不够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随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2、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条件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综上所述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维护,当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可能需要增加抚养费,以便按原始数额恢复支付; 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予以恢复工资。 如果您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您寻求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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