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收养法》对子女
收养关系的成立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该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在本案中,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且原告因为双侧输卵管堵塞不能生育,符合子女收养的实质性要件,但是由于双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因此收养关系未成立。那么,本案中未经合法收养的子女应当如何处理呢?未经登记
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律的裁判范围。
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
离婚以及离婚时的
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
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应就小孩问题协商解决,如原告或被告同意自己收养该小孩,应当去办理收养手续。如双方均不愿意收养该小孩,则应将小孩交还给送养人或者福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