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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四岁女儿抚养权

离婚代理词原告女方四岁女儿抚养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2-29 19:11:27 已帮助25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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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抚养离婚代理词
如果子女在两周岁以下,母方享有优先权。因为这个阶段孩子对母方的依赖性更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可以随父方:①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④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的。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⑤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然而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确定抚养权时,还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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