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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

累犯自首的量刑原则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2024-02-24 00:47:21 已帮助34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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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累犯量刑情节
以下是对自首累犯量刑情节的相关理解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从轻与从重处罚 从轻和从重处罚都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从轻是法定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下,从重是中线以上。 2、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3条的规定是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量刑。而且这里的“以下”不包含本书在内。如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那么减轻处罚的效果必须是不满十年的。 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 如果对最低的法定刑幅度进行减轻处罚,可能会出现减到其他刑种,包括主刑减为附加刑的情况。但是减轻处罚不是免除处罚,仍然应该判处一定的刑罚。 累犯制度 1、累犯的构成条件:①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②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或者应当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③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一是罪行的特殊性;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没有刑度与时间的限制。 3、累犯的法律后果:应当从重处罚,并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自首制度 1、自首的构成条件:(1)自动投案及其理解:将自己臵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之下;(2)如实供述罪行极其理解。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2、特殊自首(特别自首):一方面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可以扩大解释到正在被行政拘留的人)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另一方面在于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实施的而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了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 3、自首的法律后果 (1)一般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犯罪较轻又自首,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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