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用人单位参加
工伤保险时需填报《工伤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提供
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劳动合同或临时用工协议复印件; (四)已经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需提供
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信息表(加盖公章); (六)用人单位上月的职工
工资表。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参保职工实名制,人员有增减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填报《廊坊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变化申报表》。 第四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月的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高于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缴费基数;工资低于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难以确认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廊坊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每月1日至10日缴纳当月工伤保险费,当月没缴纳的,从次月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以上是对廊坊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