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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04:37:49 已帮助365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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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程序

1、宣读第一审判决书;


2、法庭调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证据以及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


3、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再传唤到庭;


4、被告人犯有数罪的案件,对其中事实清楚且无异议的犯罪,可以不在庭审时审理。


死刑案件的二审程序


1、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


2、必要时听取辩护人意见;


3、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


4、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


5、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6、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共同犯罪案件的二审程序


1、对同案审理案件中未上诉的被告人,未被申请出庭或者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到庭的,可以不在传唤到庭;


2、同案审理的案件,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未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被告人要求出庭的,应当准许。出庭的被告人可以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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