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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标准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19 04:41:21 已帮助19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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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该如何认定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目前现有的法律对以单机局域网类型的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情节严重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自由裁量权应当在现有法律范围内酌定行使,法院并没有立法权也不能以判决的形式对什么情况下构成情节严重予以解释,是否具有严重的情节将决定其刑期长短的关键性因素,在未对适用法律进行释明的情况下,不能创设认定情节严重。


从学理上看开设赌场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包括以下情形:


1、赌场具有固定性,应是专门为赌博而设;


2、作案次数多,连续犯罪的时间长,存在恶劣的社会影响;


3、招引、组织的参赌人员众多;


4、投注的金额巨大;


5、抽头渔利的累计数额巨大。需要考虑以上情节,方能认定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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