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另外,伤残赔偿金与二次手术的误工费之间又存在一定交叉,原告在二次手术治疗期间,因病休而无法取得的可预期收入中未经残疾赔偿金补偿的部分,应作为原告合理的损失,由被告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与认定处罚,在执法人员的处理下依法向受害人进行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费等,若是在二次手术中其相应的赔偿也是具有法律效益的。当然在进行赔偿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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