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1、
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包括一、
二审),
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附带民事
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2、
自诉案件被告人被
羁押的一、二审自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二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二、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
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期限为三个月。审理民事裁定上诉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复议的,期限为五日。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