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闻证据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有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都适用于审判程序;
目的都为了避免书面审理的弊端,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但这两个原则分属于两大法系,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内涵、适用范围、对证据的效力等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具体条文中有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诉解释》第70条至第73条,分别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应当是原件,以及在例外性的使用照片、复制品和录像的条件。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
如《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事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