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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2024-03-03 15:24:37 已帮助33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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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
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和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原则常常被作为相互对应的概念而相提并论。

传闻证据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有许多相似之处:

二者都适用于审判程序;

目的都为了避免书面审理的弊端,保障诉讼的公正性。

但这两个原则分属于两大法系,存在着一些差异,主要体现在内涵、适用范围、对证据的效力等方面。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言词原则,但在具体条文中有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59条“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刑诉解释》第70条至第73条,分别规定据以定案的物证应当是原物,书证应当是原件,以及在例外性的使用照片、复制品和录像的条件。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很多违反直接言词原则的规定。

如《刑事诉讼法》第159条“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事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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