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收养法》规定,
收养关系的解除共有四种方式: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解除;办理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
诉讼解除收养关系。一是当事人书面协议解除。协议解除收养须得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面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收养方面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
监护人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二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
抚养的孤儿的,应向民政部门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的,要经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三是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办理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解除收养关系也应当到公证处办理公证证明。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后,须到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办理解除收养公证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四是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被收养人未成年时,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3、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