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婚姻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的;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与现役
军人离婚,必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