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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租赁合同

基本农田租赁合同
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合同纠纷的内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内容的各个方面,纠纷内容多种多样,几乎每一个与合同有关的方面部会引起纠纷。而合同纠纷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民事纠纷,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方式来解决,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2024-03-05 10:09:25 已帮助43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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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租赁合同是这样规定的?可以解决吗?
1、对承包所有耕地行使租赁权、监督权。   2、有权收回乙方不按合同约定经营的耕地。   3、制止乙方实施损害耕地资源和其它资产的行为。   4、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收取租赁费。   5、在租赁期终止后,有权提出新的租赁标准,选择确定新的承租方。   6、耕地租赁期间,国家各类惠农支农政策以甲方作为受益主体,但龙泉驿区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7、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对租赁的耕地资源经营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在租赁期内对所租赁的耕地进行了基本农田改造,对改造形成的资产如电网、水利设施等由乙方全部投入建设的,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享有处置权。   2、乙方对耕地可依据市场需求,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方式。   3、租赁期内不得对耕地进行流转,在租赁期满后,同等条件下,对原租赁的耕地有继续租赁的优先权。   4、按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租赁费。   5、执行龙泉驿区耕地管理政策,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防止沙化退化,不得越界经营,滥垦草原。   6、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管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规范的企业法人执照及相关手续。经营时要按照区示范农场标准进行建设。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合同约定和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政策调整的因素之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是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可以经双方协商后,按照法律程序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解决。   2、乙方违约不按时缴纳租赁费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违约私自对耕地进行流转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有违反国家、自治区及管理区耕地管理政策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交由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乙方如果在规定期限内(7日内)不能办理相关的企业规范注册手续,基本农田租赁合同在取消租赁资格的同时,按所缴纳保证金的10%收取违约手续费。   6、乙方如果在二年内不能达到区现行生态农业示范标准的,年租赁费按正常标准上浮3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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